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减〔2021〕2号
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
现将《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推动基层落细落实防灾减灾责任,提升综合减灾整体能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依据《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见附件)进行创建,并按程序进行命名和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市、县级减灾委员会统筹部署和推进本级创建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村、社区开展日常减灾工作,承担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第五条 在省减灾委员会领导下,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指导开展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在市、县级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市、县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应成立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小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部署和监督指导,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机构职能不完备的功能区,市减灾委应协调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加强对其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单位必须具备《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要素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程序
第七条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材料、现场核查和命名授牌。
第八条 县级减灾委员会根据本地综合减灾工作实际,于每年4月30日前明确本年度创建计划,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创建单位。创建单位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创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向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
第九条 县级减灾委员会应组织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并评分,于每年7月30日前,将确定的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市级减灾委员会应组织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在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基础上,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年度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报告、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减灾委员会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对各地上报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提出拟命名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经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牌匾上字样为“××××年度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创建单位在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应用系统上进行材料填报。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巩固与提高相结合,推动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市、县、乡各级应积极发挥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示范效应,引领带动其他社区开展综合减灾工作,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减灾能力。已创建成功单位的自评或抽查评估结果应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否则视为未达标。
已创建成功的单位每年应开展至少一次自评,自评情况应及时在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应用系统上填报。
第十五条 县级减灾委员会应建立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管理维护机制,鼓励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第十六条 市级减灾委员会要对已命名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加强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评估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未达标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由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当地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
第十七条 省级减灾委员会适时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对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并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八条 被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认定未达标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撤销其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并收回牌匾。同时是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一并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
被撤销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十九条 市、县级减灾委员会及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要建立完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长效保障机制,推动将创建和管理工作必需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人员、项目等。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推动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等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创建成功或抽查评估合格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浙江省综合建示范社区创建成功的单位方可被推荐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附件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有社区灾害风险定期排查制度,有社区灾害风险地图,有事故隐患清单和脆弱人群清单。
(二)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预警信息覆盖率100%。
(三)有满足社区需求的避灾安置场所。
(四)有应急物资储备点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器材。
(五)有综合应急队伍,至少有1名经过县级以上部门组织培训的灾害信息员。
(六)有符合建设要求的微型消防站,社区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有社区应急预案,建立社会化防灾减灾联动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八)有社区医疗救护站。
(九)社区气象防灾减灾符合规范要求,主要建(构)筑物达到当地防洪、防雷、抗风、抗震设防要求。
(十)在申报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没有发生责任灾害事故。
二、基本要素评分参考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 定 内 容 |
满分分值 |
考核分数 |
1.组织管理 (10分) |
1.1组织领导 |
加强对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负责本社区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将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与社区治理、网格化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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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作制度 |
制定社区防灾减灾、安全生产、防火公约等综合减灾规章制度,与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民政、派出所、自然资源、水利、医疗卫生等单位及社会组织、邻近社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开展综合减灾工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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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网格化管理 |
在社区推进灾害事故风险隐患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员职责,实行定格、定人、定责监管和清单式管理,社区网格化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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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员发现的事故隐患处置率1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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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应急响应期间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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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经费投入 |
在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等方面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并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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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参加保险 |
鼓励社区居民参加各类灾害事故保险,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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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作档案 |
建立规范、齐全的创建管理工作档案,包括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文字、照片、音频、视频等资料,及时通过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应用系统上报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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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隐患 排查治理 (21分) |
2.1灾害风险隐患清单 |
定期开展社区灾害风险评估并建立社区事故隐患清单。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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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社区内潜在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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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制定防治方案、明确责任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治理,有关治理情况在社区公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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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灾害风险地图 |
制作社区灾害风险地图,标示灾害风险类型、隐患点分布、风险等级、疏散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布局、防空地下室位置、消防和医疗设施位置等,并在社区公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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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脆弱人群清单 |
定期开展社区脆弱人群走访,建立包括老年人、儿童、孕妇、病患者和残障人员等的脆弱人群清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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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脆弱人群结对帮扶救助措施,并向脆弱人群发放防灾减灾明白卡,明确社区灾害事故风险隐患和防范措施,注明社区应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建立转移责任人与被转移人员一一对应清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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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灾害隐患排查治理 |
汛前开展社区防汛检查,整改洪水、内涝、雷击风险隐患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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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质灾害和交通、溺水事故隐患点设置警示标识,并加强日常巡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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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隐患 排查治理 (21分) |
2.5管线、场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 |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内市政管线、高层建筑电梯等设施设备检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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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社区内物业、商贸等经营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电气线路安装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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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充电场所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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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生命通道畅通 |
加强社区内消防车通道、建筑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人防出入口、安全设施管理,确保生命通道符合标准要求,未被占用、堵塞、锁闭,未堆放影响安全疏散的物品,消防车、急救车等应急车辆能通畅行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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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的竖向管井管道防火封堵严密,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区域以及配电柜、电表箱等处不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合格率1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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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事故与伤害记录机制 |
建立辖区内事故与伤害记录机制,指定专人每季度进行一次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等各类事故与伤害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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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础设施 建设 (21分) |
3.1抗震设防水平 |
辖区内学校、医院、生命线系统等重点设防类设施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其他重大工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主要建(构)筑物均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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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立设置避灾安置场所 |
结合社区常见灾害类型和风险等级,通过改扩建、新建等方式推进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鼓励因地制宜、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符合省级地方标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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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避灾安置场所、关键路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应急标志或人防标识标牌、指示牌,张贴应急疏散路径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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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社区医疗救护站 |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社区医疗救护站,提供急救服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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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消防设施 |
各类建筑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材,积极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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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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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社区微型消防站 |
设有符合建设要求的社区微型消防站,队员由受过基本灭火技能训练的保安员、治安联防员、社区工作人员等担任,至少6人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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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社区消防车通道 |
社区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建筑之间不违章搭建建(构)筑物,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设置遮挡排烟窗(口)或影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居住区绿化应避免遮挡排烟窗(口)或对消防扑救造成影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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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础设施 建设 (21分) |
3.7风险监测 |
设有关联雨量站,有条件的设置简易雨量筒、水尺等监测设施,在高风险的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乡积涝等灾害点或风险区要设置专业监测设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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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发布 |
建有社区灾害事故预警系统,实时监控辖区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火灾、高空坠物等风险,能够迅速发布当地气象、洪涝、地质、火灾等灾害事故预警信息。结合使用大数据、自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和人防警报、大喇叭、吹哨子等传统手段,确保预警信息在短时间内覆盖社区全体居民,覆盖率10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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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物资 保障 (8分) |
4.1应急物资储备点 |
社区应急物资储备点面积不小于15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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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备有救援工具(如铁锹、撬棍、救援绳索、担架、灭火器、防洪沙袋、水泵等)、应急通信设备(如喇叭、对讲机、警报器等)、照明工具(如手电筒、应急灯、移动照明、小型发电机等)、生活类物资(如行军床、应急生活包等)等,并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地处多灾易灾乡镇(街道)的社区应配备卫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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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应急物资社会储备机制 |
与社区内及邻近超市、企业等合作开展救灾应急物资协议储备,保障灾后生活物资和应急救援设备等供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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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家庭储备 |
鼓励和引导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如逃生绳、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提高居民家庭应急物品自备率,推广使用家庭应急包。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固定式逃生梯、逃生滑道、逃生缓降器和消防自救呼吸器等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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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力量 建设 (10分) |
5.1社区综合应急队伍 |
组建社区综合应急队伍,配有适合当地灾害特点的救援装备、器材,承担日常应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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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社会力量 |
与社区邻近消防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联动机制,积极引导至少1个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综合减灾工作。鼓励社区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救援组织(或其他防灾减灾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建立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人员疏散演练、知识技能讲座等活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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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灾害信息员 |
社区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及时报送灾害事故等应急信息,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消防等培训,每年参加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明确地震、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了解地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明确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人,组织开展本社区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明确人口疏散引导员,组织开展本社区人口疏散引导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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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力量 建设 (10分) |
5.4志愿者队伍 |
建设1支不少于10人的应急志愿者队伍,明确相关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专项训练,注重发挥具有应急、人防、医疗、教育等专业技能的居民及社区楼栋长、网格员等在社区综合减灾中的作用,指导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先期应急处置、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治安巡逻、帮扶弱势群体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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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辖区企事业单位 |
引导辖区内学校、医院、工贸企业、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开展综合减灾活动,并主动参与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社区防灾减灾活动和组织人民防空疏散掩蔽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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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建有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的,有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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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案编制 与演练 (10分) |
6.1社区预案 |
应急预案、人防方案适应社区特点,与上位应急预案、人防方案有效衔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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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预案通过图表化的形式明确危险区和责任网格划分、巡查预警、人员疏散转移、救助保障、信息报告等要求,应急工作流程清晰,分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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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辖区单位预案 |
辖区内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加强单位自身的灾害综合风险防控,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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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预案演练 |
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以防火、防震、防洪、防地质灾害、防台风、人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应急演练,做好充分的演练准备,明确演练重点检验内容,包括组织指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灾情上报、人员疏散、转移安置、自救互救、善后处理等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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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吸纳社区居民、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广泛参与,尤其争取更多中小学生参加,充分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社区居民参与比例不低于演练总人数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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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预案修订 |
根据社区灾害事故风险变化、社区实际以及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每年修订1次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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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宣传教育 (10分) |
7.1科普宣传教育场地 |
有相对固定的科普宣传教育场地,定期向社会开放,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社会群体提供体验式、参与式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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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设综合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应急体验馆或人防应急体验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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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经常性科普宣传教育 |
综合利用乡镇(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多功能活动室、会议室、图书室等,设置防灾减灾、人防科普宣传教育专区,张贴防灾减灾、人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灾害风险图、隐患清单、应急预案流程图等宣传挂图,方便居民学习了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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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宣传教育 (10分) |
7.2经常性科普宣传教育 |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电子显示屏等载体的作用,做好经常性综合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群众性综合减灾文化创演活动,鼓励文艺团体、业余文艺演出队进行相关文艺创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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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大型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
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国际民防日、世界气象日、世界地球日等,以及农闲、节庆、集市、庙会、民俗活动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机,每半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消防等大型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居民参与率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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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综合减灾培训 |
定期开展符合当地特点的综合减灾培训,发放社区和家庭应急指导手册,提升居民应对地震、洪涝、台风、强对流天气、地质灾害、火灾、燃气、交通等不同灾害事故的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社区干部要熟悉风险区、危险区人员信息及人员转移方案。人员转移责任人要熟悉需转移人员名单、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群众要熟悉转移路线以及避灾安置场所位置。每个季度至少开展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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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辖区内企业公众开放日 |
鼓励辖区内企业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社区居民走进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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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创建特色 (10分) |
8.1宣传教育特色 |
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具有当地特色,能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综合减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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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高新技术应用 |
积极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应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社区应急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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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预警信息共享 |
各类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社会综治平台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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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整合辖区资源 |
整合社区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的合作,取得明显效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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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成功经验和做法 |
在灾害事故风险防范、隐患排查治理、避险人员转移、安全码应用推广等方面,有成功的案例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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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独到的经验做法,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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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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